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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如何直接與經營協(xié)商和解
- 評論:0 瀏覽:1647 發(fā)布時間:2006/7/14
-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后發(fā)現(xiàn)有質量問題或在接受服務時有不滿之處,如不是很嚴重,
可以直接找經營者解決。這樣可以使問題的解決簡便易行。
如果在一些國有大商場或者有服務保證、信譽良好的商店,如非經營者故意,均可
按照店內的服務公約、章程,找營業(yè)員說明情況,提出要求,盡量做到心平氣和,
以免把事態(tài)弄僵。如營業(yè)員不認帳甚至惡言相向,則可找到商場(店)的負責人講
清情況,提供證據(jù),提出要求。在一般情況下,只要消費者證據(jù)確鑿,說理透徹,
要求合理,大多數(shù)商場(店)為了維護自己的信譽、聲譽、會給予恰當處理的。尤
其是一些著名的大商場,在商業(yè)競爭中,不會不考{TodayHot}慮商場的社會聲譽。
但消費者在直接找經營者協(xié)商和解時,要把握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當消費者的人身權利和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經營者對消費者的侵害行為手段
惡劣,便不能大事化小,接受經營者的降級處理,尤其是構成刑事責任的,更不能
姑息待之,直接協(xié)商和解了事。
二、當遇到商品質量問題時,如商店推卸責任,認為是生產廠家的過失,要求消費
者直接找廠家交涉時,消費者不要讓商店和廠家當作“皮球”踢來踢去。要有清醒
的法律意識。《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
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
任或者屬于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
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
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顯而易見,消費者索賠的主要對象是銷售者即經營者。而且我國法律將向銷售者還
是生產者要求賠償?shù)倪x擇權,明確地付予了消費者。
三、當消費者因質量和服務問題與商店交涉、協(xié)商,切不可為店堂內的規(guī)則所約束
,尤其是一些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guī)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
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這就使經營者在與消費者協(xié)商解決爭議時,自行制訂的一些不合理、不平等的服務
規(guī)定趨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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