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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現場必須明示住宅小區變電站規劃
- 評論:0 瀏覽:3196 發布時間:2006/7/14
- 買樓時開發商許諾的“花園”突然變成了變電站的規劃用地,等業主發現時多半“木已成舟”,今后這種情況有望得到杜絕!稄V州市電力供應與使用規定》作為今年廣州的市政府規章正式立法項目,擬明文規定“房地產開發商在銷售現場,要明示住宅小區建設范圍內的高壓電力建設規劃”。據悉,這將是廣州市政府首個電力規章,目前正向廣大市民征求意見。
開發商不明示可給予行政處罰
今年3月,天河某大型樓盤的業主發現小區西門右側豎起一個寫著“110千伏變電站”的大牌子,變電站已經準備開工了,地點就在小區規劃的綠地上。“我們買樓時,售樓處告訴我們,這塊空地是綠化用地!睒I主氣憤地說。
小區內規劃建設變電站一直是業主與開發商爭議的焦點。但是,之前相關的法規條例對此都沒有明確的規定。有的開發商為了吸引市民買樓,甚至有意隱瞞變電站規劃。市民在看樓時,樓下明明還是空地,可入住后,{TodayHot}卻發現變電站成了自己樓下的“鄰居”。
如今,《廣州市電力供應與使用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對此有明文規定。住宅小區或其他建筑項目的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建設規劃預留變電站、配電房、地下電力線路和其他地下供電設施的位置和通道,并由其負責拆遷安置工作。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售房合同、樓盤宣傳資料中明確永久用電報裝情況,并在銷售現場明示住宅小區建設范圍內的高壓電力建設規劃!
《征求意見稿》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規定,沒有在樓盤的宣傳資料中明確永久用電報裝情況或者在銷售現場明示住宅小區建設范圍內的高壓電力建設規劃的,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國土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依法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竊電行為被查證可處罰5倍電費
據了解,目前《電力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雖然對查處竊電行為作了規定,但規定較為籠統,對反竊電的執法主體、竊電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及立案標準等方面不具體、不明確,使反竊電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使竊電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應有的經濟制裁和法律懲罰!墩髑笠庖姼濉穼Ω`電行為的查處、認定、處罰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征求意見稿》列出六種竊電行為,同時明確了竊電量的計算方法。在供電企業或者用戶的供用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其竊電量按照所接設備的額定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確定。繞越法定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等其他方法竊電的,{HotTag}可以按照竊電后用電計量裝置的抄見電量與竊電前正常的月平均用電量的差額,并根據實際用電變化情況確定其竊電量。
倘若實際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日數至少以180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
《征求意見稿》對竊電行為的處罰作出嚴厲規定。盜竊電能行為一旦被確認,除了追繳應當交納的電費外,還要處以應當繳交電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脅迫、指使、協助他人盜竊電能或者向他人傳授盜竊電能方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工程項目超電耗標準停止建設
《征求意見稿》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低效能高耗電的工藝、技術和設備,鼓勵推廣經過國家節能認證的節約用電產品。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節約用電評價等合理用電的專題論證報告,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合理用電標準和節電設計強制性規范要求的項目,依法進行行政許可的有關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項目建成后,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合理用電標準和節電設計規范要求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驗收。
新建或改建超過國家規定的單位產品電耗最高限額的產品生產能力的工程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項目審批單位責令停止建設。
對不遵守節約用電規定或不執行錯峰用電方案違規用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貿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2000元至10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至5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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