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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項目的完成一般存在哪些合同關系?
- 評論:0 瀏覽:2291 發布時間:2006/7/14
建筑工程項目的完成一般存在哪些合同關系?
建筑工程項目的完成通常都是一個極為復雜的社會生產過程,一般要經歷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工程施工和運行等階段。完成一項工程少則一年半載,多則幾年甚至幾十年,像我國長江三峽工程,投資上千億資金,用幾十年時間才能分期建成。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土建、水電、機械設備、通訊等專業的設計和施工活動,以及各種材料、設備、資金和勞動力的供應。由于現代社會化大生產規模巨大且分工高度專業化,一個稍微大一點工程的參加單{HotTag}位就有十幾個、幾十個,甚至成百上千個。他們之間形成各式各樣的經濟關系,而維系這種關系的紐帶就是各種各樣的合同。我國《合同法》269條將建設工程合同分為勘察合同、設計合同和施工合同。實際上,一項建筑工程的完成所涉及的合同遠不止這三種合同。建設項目一經啟動,業主就可能與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然后業主與勘察單位簽訂合同對施工現場進行地質勘察,與設計單位簽訂合同對工程進行設計,與監理單位簽訂合同對工程施工進行管理,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完成工程的施工。而施工單位為完成合同可能與其他施工單位簽訂分包合同,與構件和材料生產單位簽訂供應合同。此外,為了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還要簽訂擔保合同、保險合同等等。在這些合同中,業主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核心,其他合同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認為都是圍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簽訂的。一般建筑合同主要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研究建筑合同甚至研究建筑法也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為主要參照。
了解這些合同關系是非常重要的,許多有經驗的承包商在談起工程承包的經歷時都有這樣的體會:一個工程,盈,在于合同;虧,也在于合同。這是因為合同確定了工程實施和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標,是合同雙方在工程中各種經濟活動的依據,同時合同也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工程實施過程中有關當事人的最高行為準則。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有關當事人之間糾紛的解決也只能依據合同。毫無疑問,合同也是建筑工程索賠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