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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分配貨幣化”釋義
- 評論:0 瀏覽:2491 發布時間:2006/7/14
- “住房分配貨幣化”釋義如下。
一、“住房分配貨幣化”的產生
建國以來,我國一直實行了一套“公家建房,行政分配,收取很低租金,由公家補貼維修費和北方地區供暖費”的制度,人們把它簡稱為住房實物福利分配制度。從1987年住房制度改革試點到1996年的10年時間里,我國的房改取得了較大的進步。但也存在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每年仍有大量新建住房進入舊制度,甚至有些城市進入舊制度的新建住房比出售的公房還多。許多同志認識到,如果不果斷地截斷住房實物分配的舊制度,房改就難以深化。因此,許多地方在1996年和1997年里陸續開始了行動。首先,一些城市對房屋拆遷,不再采取過去那種拆1平方米補2平方米的實物拆遷的老辦法,而是改為發給拆遷補貼資{TodayHot}金,讓拆遷居民自己到市場上去買房的新辦法。為了給這種辦法正名,又能體現截斷住房實物分配制度的改革,有關城市就把它命名為“住房拆遷貨幣化”。接著,有一些城市在發給居民住房補助的前提下,實行新房只售不租的新制度。這種新制度也體現了截斷住房實物分配的改革要求,有關城市就把它命名為“住房分配貨幣化”。在1998年7月3日發出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國務院23號文)中,明確地提出了“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要求。此后,“住房分配貨幣化”一詞就名正言順地在全國廣泛使用了。
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過渡性質
住房問題歸根結蒂是個經濟問題。我國是在國家經濟實力不夠強,特別是廣大居民還沒有完全脫離低工資制影響的情況下搞房改的,這就必須采取一些過渡性措施。國務院23號文指出,對于房價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城市,可以對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在各地制定的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中,多數實行老人一次性補貼,新人理入工資的辦法。同時,許多地方對于已經出售的公房,其維修費不足部分和北方地區的采暖費,仍然實行由所在單位補貼。這些補貼,帶有明顯的住房實物福利分配制度的“痕跡”。它是從我國國情出發采取的一種重要的過渡措施,其目的是為了保證截斷住房實物分配改革能夠順利進行。
因此“住房分配貨幣化”作為這一過渡時期住房分配{HotTag}的一個專有詞匯。
三、有無必要為新住房制度的住房分配命名
有人為我國新住房制度建立后的住房分配命名。第一種意見是,經過今后一段時期的努力,我國建立了新的住房制度后,那時的住房分配,主要是把住房作為商品,由居民到市場上去購買或租賃,因此,那時的住房分配,應叫做住房分配商品化或者叫做住房分配市場化。第二種意見是,在我國新的住房制度建立后,廣大居民的收入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已經走過了住房補貼這一過渡階段,居民是拿著自己的工資(貨幣)到市場上去購房和租房。為了與過渡階段的名稱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應該叫做“住房分配工資貨幣化”。第三種意見是,應該綜合以上兩種意見,叫做“住房市場分配工資貨幣化”。然而,我國建立了新的住房制度后,是否還應為住房分配來個命名,以及如何命名,只能根據實情作出決定。我國通過房改要建立的新住房制度,總的目標是實行住房商品化。目前提出的幾個命名意見,都是從住房商品化一詞演繹出來的。因此,現在仍使用多年來習慣了的住房商品化一詞,就已經足夠了,無須為后人要做的是否命名的事去作過多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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