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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
- 評論:0 瀏覽:2268 發布時間:2006/5/11
合同的履行、是指當事人雙方依據合同的條款,實現各自享有的權利,并承擔各自負有的義務。合同履行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也是《合同法》的核心內容。在一定意義上講,合同的履行不僅僅是當事人雙方的義務,也是當事人對國家和社會共同承擔的義務。合同的履行應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履行的原則
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必須依據合同規定的全部條款完全履行。
(2)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貫穿于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全過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講誠實、守信用,當事人雙方要互相協作,合同才能圓滿地履行。它要求當事人要誠實、恪守信用,尊重交易習慣,不得回避法律和歪曲合同條款。
(3)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原則
合同當事人雙方自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到合同的終止,都應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以促進合同的全面履行。
所謂合同的變更,是指基于一定的事實,而改變合同內容的法律行為。其特征是:
(1)合同雙方應就變更事項達到一致意見,否則不構成變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改變合同內容,一般是修改合同條款。
(3)產生新的合同義務和補償因合同變更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權或者雙方協商決定,提前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合同解除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討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對于解除合同之前的債權債務關系,會涉及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有的合同解除沒有溯及力,對此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和合同的性質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