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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當中涉及結構改動的規定
- 評論:0 瀏覽:2216 發布時間:2006/4/29
-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建[1997]92號)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進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必須按照建設部令第46號《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進行簡易裝飾裝修(如僅作面層涂料、貼墻紙、鋪面磚等)的,應當到永恒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登記備案。
第八條 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循以下規則:采用的裝飾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虛作假;施工應符合有關規范要求,不得偷工減料、粗制濫造;不得野蠻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46號)
第八條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時,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應當按照下列辦法辦理:(一)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準。(二)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持批準書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并領取施工許可證。
■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承發包及施工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第七條 進行簡易家居裝飾(如作面層涂料、貼墻紙、鋪面磚等)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應經租賃人同意)應當到房屋管理單位進行登記備案。
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還必須提出申請,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安全使用性進行審定。房屋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家居裝飾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準。
第八條 家居裝飾活動必須保證建筑物結構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為:(一)隨意改變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二)在外墻上開窗、門或擴大原有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門窗的墻體;(三)鋪貼一厘米以上石材、在室內砌墻等增加樓地面荷載;(四)破壞廚房、廁所的地面防水層和拆改熱、暖、煤氣等管道設施,未穿管就直接埋設或改線;(五)其他影響建筑物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 家居裝飾工程施工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避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噪音對相鄰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響。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之間,不得從事敲、鑿、刨、鉆等產生噪聲的裝飾裝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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