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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房屋保險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 評論:0 瀏覽:1760 發布時間:2006/4/29
- 房屋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特定房屋保險而簽訂的由投保人交納一定保費、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協議。房屋保險合同有保險單、保險憑證兩種形式。
保險合同一般都是定式合同,即由保險公司統一制定內容、格式的合同,投保人可以選擇不同的保險公司,一旦選定某一公司投保,則接受其全部條款,而不能自行約定,房屋保險合同也不例外,它一般包括如下內容:
①保險人、投保人的名稱、姓名、法定代表人等;
②被保險房屋的地址,具體的市、區、街道、門牌號碼等;
③被保險房屋及附屬設備的實際價值(由投保人自行估算或按帳面價值計算);
④保險金額(不得高于投保房屋及其附屬設備的實際價值);
⑤保險責任,即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
⑥除外責任,即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
⑦理賠辦法;
⑧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的起止日期;
⑨保險費交付辦法或保險儲金交付、歸還的辦法。
投保人決定投保后,向有關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填寫“投保單”。在這個過程中,投保人應認真審查保險合同的有關條款,尤其是除外責任的規定,保險公司有附加條款的,一定要把附加條款看清楚,概念模糊的應請保險公司作出書面解釋。在核實后,再按照規定繳納保險費,然后由保險公司發給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合問有效期終止時,投保人可申請續保,也可就此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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