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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保證金”重負壓垮建筑企業——對建筑業各類“保證金”問題的調研與思考
- 評論:0 瀏覽:4364 發布時間:2007/3/14
編者按:我國加入WTO前后,特別是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以來,不合理的地方、部門規定得到清理,社會法制化進程進一步加快,市場環境進一步凈化,建筑業正朝著有利于發展的方向前進。在探索用無形的手治理市場的時候,有個別地方出臺了一些“保證金”制度。在這些制度產生了一定作用的同時,一些制度有違《行政許可法》和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的要求,給企業增加了負擔,影響了行業的發展。對此,一些行業協會進行了調查,F將對某省的有關調研報告摘要發表如下,供各方參考。 {TodayHot}
悄然興起的各類“保證金”讓建筑企業不堪重負
調研結果顯示,“保證金”的主要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企業注冊保證金,民工工資保證金,工程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修金,安全生產保證金、工期保證金、優質工程保證金等等。在對江蘇6家特級資質企業和4家一級資質企業的調研中發現: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這10家企業共交納各類“保證金”17.3901億元,其中企業注冊保證金295萬元,民工工資保證金11646萬元,工程投標保證金61307萬元,履約保證金26058萬元,工程質量保證金56118萬元,安全生產保證金16475萬元,工期保證金和優質工程保證金2002萬元。 {HotTag}
江蘇現有建筑企業10796家,按企業資質等級分,特級企業19家,一級企業430家,二級企業2235家,三級企業6779家。按照上述統計的結果推算,全省建筑企業每年交納的各類保證金大約有百億元之巨。2006年,江蘇建筑企業創利潤總額為113.3億元,所創利潤全額交納各類保證金,尚有較大缺口。
據了解,“保證金”的籌措和交納主要來自建筑企業的流動資金,有不少是企業向銀行借貸而來。建筑企業以微利為特征,2005年江蘇全省建筑施工企業的平均利潤率不足2.2%%,各類“保證金”的交納幾乎耗盡了企業的全部流動資金。為了接工程、攬業務,使企業生存下去,向銀行借貸無異于飲鴆止渴。各類“保證金”讓企業不堪重負,進一步降低了企業的利潤水平,更阻礙了企業的發展。
名目繁多的“保證金”由何而來?是否合理?
企業注冊保證金。無上位法支持,是地方保護主義的產物,一般按施工企業資質收取,各地標準不一,一般在30-100萬元之間。保證什么?是保證入駐企業不違規,還是保證入駐企業在該埠能承接到工程,目的不明確。建設部明確特級、一級企業可在全國流動,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如不交納“保證金”就不能在當地承接工程,而且“保證金”一旦沉淀下來,就是幾年或是多年的事了。
民工工資保證金。通過近年來的大力清欠,建筑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得到遏制。不可否認,確有一些建筑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但其根源在于業主拖欠建筑企業工程款。真正該打板子的是業主,是業主中的“政績工程”、房地產開發工程、投資資金準備不足的“形象工程”。如今板子反過來打到了建筑企業身上,強制要求建筑企業預交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做法雖有上位法支持,但不近情理。
工程投標保證金。有上位法支持。2003年5月開始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F實情況是,如不中標,一般在兩個月內,投標人經多次催討尚能追回;如中標,那就成了招標方的一個斂財項目,絕大多數“保證金”轉入履約保證金項目下。試想一個年施工產值過10億元的企業,一年以20個項目估算,僅投標保證金至少有1600萬元沉淀到招標人賬戶上,這里尚未計算有法不依超標收取的部分。投標保證金,是檢驗投標單位對承建工程的誠意嗎?主動參與投標就是誠意。是檢驗投標人的經濟實力和信用嗎?招標人在組織招標前就已組織相關人員對投標單位作過相關考察,且僅憑80萬元又如何能檢驗投標單位的真正實力?還有一種說法,是為了保證經紀人傭金有著落。招標信息目前都是通過各級政府工程交易中心或報刊網絡發布,并無經紀人可作傭,因此也就無傭金可言。倒是工程交易中心要組織發標、評標、開標等,需要一定支出,但一次投標無論如何也不需要80萬元以上的工程交易費用。因此,投標保證金雖有上位法支持,但本身具有明顯的缺陷。
履約保證金。有上位法支持。2000年1月1日實施的《招標投標法》和2003年5月1日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都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但都沒有明確交納標準、方式和退還時間,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出現了混亂。履約保證金從標的1%到5%不等,但多數以標的即總造價的5%收取。以一個特級或一級資質企業為例,如每年接20項工程,施工總產值以10億元計算,履約保證金將是5000萬元,而這筆資金沉淀的時間更是無限期。工程竣工不結算,一拖兩三年,退還履約保證金的事,是不能提出的。
工程質量保修金!督ㄖā、《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雖規定了工程質量保修責任、范圍和時限,但沒有提出交納保證金的要求。因此,強收保證金應是違法行為,主管部門無人制止,承包商為承攬工程也只能聽之任之。
安全生產保證金。無上位法支持!督ㄖā贰ⅰ督ㄖこ贪踩a管理條例》明確了建筑生產過程中各方行為主體的責任,但都沒有提出交納安全生產保證金的條款。各地收取的標準不一,但施工資質高、承接工程多的企業收取的保證金就高,進一步增加了企業的經濟壓力。搞好高危行業的安全生產關鍵在于人的思想認識、重視程度,管理、督察措施的完善程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企業普遍質疑:收了錢就真能保安全嗎?
工期保證金。無上位法支持。施工工期是施工單位經過準確計算才能承諾的,一旦簽了合同,工期就受法律保護。但業主不相信法律,而相信金錢,要求必須交納工期保證金。承諾期內完工,保證金退還施工企業,過期則作為罰金,予以沒收。由于建筑產品多為露天作業,受氣候、環境影響的因素很多,一旦遇有惡劣氣候、環境,或其他人為因素,施工工期過了承諾期,倒霉的只能是施工企業,且這種保證金從施工開始,到竣工交付,周期一般都在幾個月甚至一兩年以上,施工企業的流動資金只能無償地被沉淀在業主手中。
優質工程保證金。沒有任何法律條款要求施工企業必須創優質工程。中國建筑業協會設立國家優質工程魯班獎,意義在于引導企業爭創優質精品工程。全國每年成千上萬個工程項目,而魯班獎每年只評80個,企業一般不敢輕易承諾創魯班獎。省、市優工程,也是好中選好,優中選優,能夠評上也相當不易。因此,強迫企業交納優質工程保證金,不能不讓人產生業主想借此撈一把的念頭。
不合理的“保證金”亟待整治
江蘇省是全國建筑業相對比較發達的省份之一,建筑企業遍布全國各地,通過這次對江蘇省建筑業進行的關于“保證金”的調研,筆者感到,不合理的“保證金”亟待整治。從名目繁多的“保證金”可以看出,我國建筑市場法律法規亟待完善,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仍需加力。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整頓規范建筑市場,必須盡快修訂完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建筑市場法律法規不少,但并不完善,給了不法之徒以可乘空間。例如,在同一個建筑市場框架內,各方行為主體應該被放在同一架天平上,尤其是法律責任要一視同仁,決不能顧此失彼,厚此薄彼。因此,《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都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特別是《建筑法》的修訂完善刻不容緩,以便能夠從源頭上依法治理整頓規范建筑市場。
整頓規范建筑市場,必須加大行政執法督察力度。筆者通過調研發現,許多“土政策”、“土法規”是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的根源之一。如企業注冊保證金、安全生產保證金等,要么是為了推行地方保護,要么是為了達到斂財目的。這些“土政策”、“土法規”不僅提高了企業進入市場的門坎,而且加劇了商業賄賂,開辟了有法不依的新渠道。有關部門應該依照《行政許可證》,清理、廢止這些阻礙建筑市場發展的“土政策”、“土法規”。
整頓規范建筑市場,必須建立完善的行業自律機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接軌世界經濟的步伐正在加快,各種行業協會的建立和發展也在提速,建筑承包商、工程建設監理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建筑市場主體的商會、協會也如雨后春筍迅猛發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機制的建設應該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通過制定實施行業自律公約,規范各方行為主體的市場行為;要通過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提高違規行為主體的違規成本;要通過立法保障社會團體的法律地位,增強行業自律組織的號召力、凝聚力和公信力,提高所有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守法經營的自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