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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發電迫近北京 天然氣占發電能源比大增
- 評論:0 瀏覽:1688 發布時間:2007/2/27
昨天,《北京市“十一五”時期電力發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出臺,2010年,北京將初步建立以煤、氣發電為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等為補充的多元化電源結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力爭達到6%以上。
發電能源的結構調整,不僅會緩解北京在能源、環保上的壓力,也不可避免對未來的電價起到傳導作用。 {TodayHot}
天然氣占發電能源比例大增
《規劃》具體透露,“十一五”期間,北京將加大燃氣電廠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廠的建設,調整和優化電源結構,與2005年底相比,“十一五”末期燃煤電廠發電裝機比例降低到41.68%,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電廠發電裝機比例提高6.25%。
另外,北京市新增電源以在市區外圍建設的天然氣調峰電廠和抽水蓄能電廠為主,所以按照《規劃》要求,到2010年,在北京市發電的各類裝機比重中,天然氣比重由2005年的零占比增至28.22%。
之所以有這樣的變化,《規劃》解釋說,未來一段時間內,北京地區發電用煤雖然能夠得到保證,但燃煤對環境影響大,{HotTag}不適于在北京建設普通燃煤廠。而天然氣雖然資源稀缺,且價格昂貴,發電成本高,但為滿足調峰需要,可采取“總量控制、適度發展”的原則建設一定數量的燃氣電廠。預計2010年,北京天然氣供給總量在70億立方米,參照發達國家發電用氣一般占天然氣使用量30%左右的經驗,北京發電用氣將控制在20億立方米左右。
資源和環保壓力促使電力調整
這一裝機比的調整和占比與北京的自然資源稟賦也不無聯系。
《規劃》中這樣來分析北京市電力發展的狀況:發電需要水、煤、氣等作為資源保障,而北京是資源匱乏型城市,主要能源嚴重依賴外部,“十五”末期本地自供能源僅占能源消費總量的6%,且這一現狀近期難以改變。受地區資源限制及環保要求,北京市范圍內不宜大量建設電廠,北京電網2/3由區域外供給,外送電比例較高,是典型的受端電網。
北京是嚴重缺水的城市,需要控制建設電廠這種耗水量大的項目,或考慮利用污水處理廠的中水作為電廠的水源,所以從圖中可看到,2010年水電占比從2005年底的5.01%下降至3.43%。
除了資源壓力外,重組也與環保的要求相關,優化電源結構也是為了降低污染排放,按照《規劃》的要求,未來將發展潔凈電能,發展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2008年前,北京境內現有主要燃煤電廠加裝脫硫脫氮裝置,污染物排放濃度達到規定要求。
另外還將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電源、電網建設項目。電力建設項目要滿足電磁輻射環境評價規定,同時要符合文物保護、城市景觀等方面的要求,與環境協調發展;加強環境監測,控制設備運行污染,電廠企業加強在線監測和內部管理,確保污染排放水平符合國家標準;電網企業逐步有針對性地對變電站開展電場、磁場和噪聲的綜合防治工作。
資源性產品調價將影響電價
目前有消息傳出,近日國家發改委價格司起草的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的方案——《關于深化價格改革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意見》已獲得發改委主任辦公會議的原則通過,在繼續征求地方意見后,即將上報國務院。如果獲國務院同意,中國的資源性產品價格將在2007年之后面臨一場全面調整。在這場調整中,天然氣首當其沖。2005年,中國天然氣價格經過多次調整后,仍低于國際市場價格。發改委提供的一項統計指出,目前中國天然氣平均出廠基準價格為每立方千米770元,只相當于國際市場可替代能源價格水平的21%。所以國家將逐步把國產天然氣價格提高到與國際價格接軌的水平,實現天然氣價格與國際市場可替代能源的價格接軌。
在煤炭價格上,新方案的主要思路是完善煤炭成本的構成,在成本中加入礦權取得成本、資源開采成本、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成本、安全生產成本以及資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同時,設立礦山環境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征收辦法是按煤炭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預留,專項用于礦山環境治理和資源枯竭后的礦山轉產。
這也意味著,無論是以煤炭還是天然氣為發電燃料,未來發電成本都將提高,作為未來替代能源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規劃》稱雖然其有著廣泛的應用前景,但未來一段時間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無論從經濟成本、技術成本還是總量規模方面還無法滿足北京地區用電需求的增長。
據悉,風力、地熱、潮汐、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其發電成本要高于傳統能源成本,按照改革的方案,高出的部分將“在全國銷售電量中均攤”,這也是未來電價調整的一個信號。
電價改革將擴大峰谷價差
對于未來電價的發展,《規劃》也給出了一個改革方向。《規劃》指出,在“十五”期間,北京地區銷售電價雖然經過幾次調整,仍存在類別繁雜、交叉補貼、兩部制電價執行范圍窄、峰谷分時電價實施范圍和價差有待進一步擴大等問題。
而“十一五”期間,北京市將進一步完善峰谷電價、尖峰電價、兩部制電價和可中斷負荷補償制度,擴大峰谷價差和可執行范圍;對居民用電逐步推行峰谷電價;對國家淘汰和限制類項目以及高耗能企業,按國家產業政策實行差別電價,抑制高耗能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