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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黨政機關一律不準再進行集資合作建住房
- 評論:0 瀏覽:1793 發布時間:2007/2/27
- 從現在起,全省黨政機關一律不再進行集資合作建房;企事業單位集資合作建設住房要控制集資對象和戶型面積……10月11日,省監察委員會、建設廳、國土資源廳聯合下發通知,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行為。 {TodayHot}
部分集資合作建房“變味”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旨在改善一些行業職工住房緊張的問題,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目前,一些地區出現部分單位以集資合作建房為名義,變相搞住房實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等現象。
發改部門嚴把審批“閘門”
近日,國家相關部門下發《關于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山西省結合實際提出要求:今后,全省各級發改部門停止審批下達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設住房項目建設計劃。企事業單位集資合作建設住房,要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省“三項治理”清房規定控制集資對象和建房戶型面積。企事業單位申請集資合作建設住房計劃,由相關部門出具集資合作建設住房對象審查意見后,發改部門才能下達建設計劃。 {HotTag}
待建項目需要接受審查
對于全省已經審批下達建設計劃但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集資合作建設項目,相關部門要進行審查。
凡是集資對象已達到相應住房面積標準的,不得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發改委要按審查結果重新調整建設計劃;住房戶型建筑面積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不得按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開工,不得享受經濟適用房建設劃撥土地等優惠政策,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已建項目必須符合規定
另外,對已經開工建設的集資合作建房項目,山西省各級相關部門要對項目集資對象、戶型面積進行審查,集資對象住房面積已經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取消其集資合作建房資格,空閑的集資合作建房,向社會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職工公開出售;對符合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條件,但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按“三項治理”清房規定對超標面積進行處理。
山西省監察機關將會同建設、國土等部門加強對集資合作建房的監督,并查處“委托代建”、“定向開發”、“聯合建房”等變相集資合作建房;對集資合作建房向社會按商品房銷售的,沒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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