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驗收不合格,開發(fā)商通知交房時,30多名購房者集體拒絕收房。日前,福州市中級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消防驗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不具備投入使用條件,購房者有權拒收,開發(fā)商應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 廈門市勤賢律師事務所律師曾凌指出,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房屋不僅要符合約定的面積、通風、采光等條件,還要符合國家法律對商品房質量的強制性要求,否則,購房人可以拒絕接收房屋并按照約定追究開發(fā)商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