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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鋁材出口退稅自2006年9月15日起開始下調
- 評論:0 瀏覽:2094 發布時間:2007/2/27
國家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9月15日聯合發出通知,經國務院批準,自即日起,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對于鋁加工材而言,鋁型材、鋁板帶、鋁絲和鋁粉,其中鋁粉的出口退稅被取消,其它商品調整后的稅率如下: 76041000 純鋁條、桿、型材及異型材 11
76042100 鋁合金制空心異型材及異型材 11
76042900 鋁合金制條、桿、其他型材 11
76051100 純鋁制的粗絲 8
76051900 純鋁制的細絲 8
76052100 鋁合金制的粗絲 8
76052900 鋁合金制的細絲 8
76061120 0.3mm≦厚度<0.36mm的非合金鋁制矩形鋁板片帶 11 {TodayHot}
76061190 純鋁制矩形的其他板、片及帶 11
76061220 厚度<0.28mm的鋁合金制矩形鋁板片帶 11
76061230 0.28mm≦厚度≤0.35mm的鋁合金制矩形鋁板片帶 11
76061240 0.35mm的鋁合金制矩形鋁板片帶">厚度>0.35mm的鋁合金制矩形鋁板片帶 11
76069100 純鋁制非矩形的板、片及帶 11
76069200 鋁合金制非矩形的板、片及帶 11這次對鋁加工出口退稅率的調整并未涉及所有品種,并未包括以前市場傳聞也要降低稅率的鋁箔,而且調整幅度僅為2-5%,遠沒有先前大家所預計那樣悲觀,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市場上彌漫的緊張氣氛。
對于新稅率執行時間,通知中作了如下規定:
1、以上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06年9月15日起執行(以報關出口日期為準)。 {HotTag}
2、對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經簽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報關出口的上述調整出口退稅率的貨物,出口企業可以選擇繼續按調整之前的出口退稅率辦理退稅。但是出口企業必須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逾期未能備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報關出口的,一律按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簽訂日期、商品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等內容明確,經出口企業和外商雙方代表簽字確認或蓋章,符合《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真實有效的書面出口合同,對不符合規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備案。出口合同一經備案一律不得修改。具體出口合同備案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下達。
出口企業采取涂改、偽造、倒簽日期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一經發現,稅務機關不予退稅,已退或多退稅款予以追回,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3、對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經簽定的價格不可更改的煤炭出口長貿合同,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已經簽定的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經備案后的出口合同,準予按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