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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將對鋸材等41種貨物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 評論:0 瀏覽:1949 發布時間:2007/1/17
商務部和海關總署日前發布了2006年第100號公告,公布了《2007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07年我國將對41種出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公告》稱,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是:玉米、{TodayHot}大米、小麥、棉花、鋸材、活牛(對港澳)、活豬(對港澳)、活雞(對港澳)、蠶絲類、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銻及銻制品、鎢及鎢制品、鋅礦砂、錫及錫制品、白銀。
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是:藺草及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塊(粉)、滑石塊(粉)、輕(重)燒鎂、礬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是:活牛(對港澳以外市場)、活豬(對港澳以外市場)、活雞(對港澳以外市場)、冰鮮牛肉、凍牛肉、冰鮮豬肉、凍豬肉、冰鮮雞肉、凍雞肉、消耗臭氧層物質、石蠟、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鋅及鋅基合金、部分稀有金屬、{HotTag}電風扇、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自行車、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摩托車發動機、車架。
《公告》指出,除對港澳出口的活牛、活豬、活雞實行全球許可證下的國別(地區)配額許可證管理外,其他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所列出口貨物均實行全球出口許可證管理。
《公告》說,除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從2007年3月1日起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外,其他40種貨物均從2007年1月1日起實行。
以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復出口方式出口的鋸材:黑龍江省指定大連、綏芬河為出口報關口岸,指定黑龍江省商務廳簽發出口許可證;內蒙古自治區指定滿洲里、二連浩特、大連、天津、青島為出口報關口岸,指定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簽發出口許可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指定阿拉山口、天津、上海為出口報關口岸,指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外經貿廳簽發出口許可證;福建省指定福州、廈門、莆田和漳州為出口報關口岸,指定福建省外經貿廳簽發出口許可證。
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復出口,按照國家林業局、商務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出口試點辦法》的規定,由有經營資格的試點企業憑《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出口證明》向第二條(六)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許可證備注欄必須注明“進口原木加工鋸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