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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來自歐盟10個新成員國的木制包裝材料目前仍按一般規定報檢入境
- 評論:0 瀏覽:1725 發布時間:2006/10/19
- 目前,我國對來自斯洛文尼亞的進境木制包裝材料按一般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檢驗合格后準予入境。如發現有害生物,則經除害處理合格后準許入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我國對來自歐盟國家貨物的木制包裝提出了熏蒸處理等具體檢疫要求,并需在木制包裝上加注特殊標識(按《2002年第58號公告》規定執行)。
目前,對來自包括斯洛文尼亞在內的歐盟10個新成員國的木制包裝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要求進行檢驗檢疫,暫不實施《2002年第58號公告》。
據了解,國家質檢總局按照國際木制包裝檢疫標準,目前正在擬定統一的進境木制包裝管理辦法,并已向WTO通報(通報號G/SPS/N/CHN/42)。待新的進境木制包裝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并實施后,《58號公告》將自行廢止,所有進口貨物的木制包裝都將按新的管理辦法進行檢驗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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