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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資源遭破壞現象為何屢禁不止?
- 評論:0 瀏覽:2467 發布時間:2006/10/19
- 北京7月3日電(記者 董峻)國家林業局的統計數字顯示,今年1至5月,全國森林公安機關受理的森林刑事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59.5%,其中重特大案件同比上升了117%,近百萬立方米的林木遭損。有關官員表示,一些地方超限額采伐屢禁不止,盜伐、濫伐林木現象仍然大量存在,毀林開墾現象也有所反彈。
近幾年,黨中央、國務院和一些地方就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令;國家林業局也制定下發了有關制度、規范,采取了許多措施和辦法。規定不可謂不明確,要求不可謂不嚴格,專項打擊不可謂不嚴厲。但為什么一些地方還不斷發生盜砍濫伐林木、亂征濫占林地等毀林案件?根本原因,就是森林資源利用的指導思想,還沒有從以木材生產為主轉向以生態建設為主。
一些地方的領導干部把“發展才是硬道理”曲解為“只有經濟增長才是硬道理”,把“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曲解為“以GDP為中心”。有的基層干部熱衷于追求任期經濟指標、出政績,以砍樹增加人均收入、違規流轉林地增加財政收入,不擇手段,鋌而走險。有的法律觀念淡漠,置國家生態安全于不顧,盲目招商引資,任意擴建道路、街心廣場,重復建立開發區、工業園區,甚至競相建設高爾夫球場,給一些法人單位違法使用林地大開綠燈。也有的林業部門工作人員遷就當地領導要求,對工程建設占用林地不嚴格審查把關,違規減免森林植被恢復費,對違法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睜只眼閉只眼,個別的甚至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參與違法,共同犯罪。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對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保護管理森林資源的責任做了明確規定,但有的地方領導干部保護、發展森林資源任期目標責任制仍未建立;有的形式上建了,實際上不考核、不兌現,形同虛設。特別是,一些地方在處理當地發展經濟與保護森林資源的關系上,在處理經濟建設與環境建設關系上,往往為了一時的政績而置國家法律、中央政令于不顧,不惜以犧牲森林資源、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任意占用林地、毀林搞形象工程。如山東威海市修筑環海觀光大道,這個市公路管理局在未辦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續的情況下,于2003年6月動工,違法占用威海市經濟開發區泊于鎮、國有成山林場等單位的沿海防護林林地近40公頃。
長期以來,我國森林資源在形式上歸屬國家和集體所有,相應的管理體制也一直沒有很好理順,一個突出問題就是森林資源產權歸屬不清晰,經營主體不落實,權責利不對稱,監管服務不到位。集體林鄉、村所有,集體管理和經營利用,而林農卻對森林資源的保護發展漠不關心。國有林名為國家所有,實則是森工企業局和國有林場自管自用,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 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約束,往往給掠奪式利用、甚至違法采伐林木和侵占林地以可乘之機。
國家林業局從4月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一次征占用林地清理整頓大檢查。兩個多月來,共查出違法占用林地項目9398個。國家林業局副局長雷加富日前進一步要求,要把我國森林資源分布最集中的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以及盜伐偷運天然林問題突出的云南等地林區作為打擊整治的重點區域,重點打擊團伙盜伐林木,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非法收購、加工木材,非法侵占國有林地、亂征濫占林地和濕地,以及企業法人超限額采伐等違法犯罪行為。
建立健全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長效機制,是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根本和核心。要推進林權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產權歸屬清晰、經營主體落實、責權劃分明確、利益保障嚴格、流轉順暢規范、監管服務到位”的現代林業產權制度,真正使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從“要我管”向“我要管”轉變。
同時,大力推進國有森林資源管理體制的改革,真正建立起權責利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森林資源管理體制,把森林資源管理職能徹底從森工企業中剝離出來,由國有林管理機構代表國家行使,從根本上杜絕企業法人違法現象的發生。
此外,根據自然環境因子、生物生長規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林業科技及應用水平,劃分若干區域,對不同的森林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和采伐政策,做到該管嚴的一定管嚴,該放活的一定放活,給經營者充分的經營自主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