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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臺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
- 評論:0 瀏覽:1859 發布時間:2006/10/19
- 上海出臺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
載自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信息網
2000年1月1日起, 上海開始施行由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通過頒發的《上海市建設工程
材料管理條例》。該《條例》將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材料的生產、銷售、使用及其
監督管理和新型建設工程材料的推廣應用均被納入了管理范疇。《條例》規定,對建設
工程材料實行生產許可管理和準用管理。未取得技監和主管部門核發的生產許可證和準
用證的建筑工程材料, 不得生產和銷售, 不得用于本市建設工程。《條例》共六章35
條,對建設工程材料許可和準用,生產、銷售和檢測、監理等環節的質量管理,以及新
型建設工程材料推廣應用管理和法律責任諸方面都作了具體的規定。對監理也有相應的
規定條款,如第十六條:“國家和本市規定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其所用的建設工程材
料的質量和使用情況,應當納入建設工程的監理范圍。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檢查施工單
位對建設工程材料的質量檢測;未經監理單簽字認可的建設工程材料不得在建設工程中
使用” 。 第三十一條“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對施工單位的建設工程材料的質
量檢測進行監督、檢查的,由建委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于五千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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