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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對使用建筑安全玻璃作補充規定
- 評論:0 瀏覽:1917 發布時間:2006/10/19
- 廣州對使用建筑安全玻璃作補充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安全玻璃的使用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在執行《關于在建筑物、構筑物中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通知》要求的基礎上,現對使用建筑安全玻璃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434號文界定的安全玻璃品種中,目前采用紫外線照射濕法工藝生產的平板夾層玻璃,因生產設備簡陋、生產工藝不合理而造成產品質量不穩定,安全性能難以保證,不得作為安全玻璃使用。
二、當選用鋼化玻璃作為安全玻璃時,用于門、窗部位的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鋼化玻璃》(GB/T9963-1998)要求的完全鋼化玻璃。
三、對于在434號文規定實施之前(2000年6月1日之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或構筑物中,應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但已使用普通玻璃的,可采用符合行業標準《貼膜玻璃》(JC846-1999)要求的貼膜材料對普通玻璃進行貼膜改造,以改善其安裝的建筑玻璃。
四、434號文中規定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第一種情況“7層以上(含7層)建筑物的外向窗”指的是:高層或多層建筑高于7層(含7層)以上部分建筑物的外向窗,也包含裝有玻璃的陽臺門;第二種情況“單塊大于1m2的窗玻璃和落地窗”,也包含了“裝有大于1m2玻璃的陽臺門”。
五、為進一步保障人民的人身安全,提倡在建筑物和構筑物中全面使用建筑安全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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