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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機械裝備專業委員會行規行約
- 評論:0 瀏覽:1967 發布時間:2006/9/29
- 玻璃機械裝備專業委員會行規行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玻璃深加工設備制造行業技術進步,維護設備制造行業的整體利益,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設備質量水平,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特制定玻璃深加工設備制造行業行規行約。
第二條 玻璃深加工設備制造行業,指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從事玻璃深加工設備生產的企業。
第三條 本行規行約在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的指導下,由協會玻璃深加工設備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四條 協會玻璃深加工設備委員會有權對造成玻璃設備行業生產經營秩序混亂,損害其它經營者利益,不遵守行規行約的經營企業采取必要的教育和制裁措施,包括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還可建議政府部門進行下列處罰:(1)責令其改正;(2)予以警告;(3)處以罰款;(4)責令其停業整頓;(5)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章 行規
第五條 堅持公平競爭原則,樹立正確的經營思想和經營作風,堅決反對為謀利而損害國家利益和行業整體利益的行為。
第六條 各玻璃深加工設備生產企業均應貫徹執行政府部門頒布的有關生產、營銷的政策、法令、法規和條例。在國家沒有標準的情況下,委員會可組織企業制定統一的會員標準,由企業遵照執行,并作為行業內對設備質量評定的標準。
第七條 各玻璃深加工設備生產企業對政府部門在政策上有要求的,可書面報委員會,由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匯總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以妥善解決。
第八條 各玻璃深加工設備生產經營企業應做到:
(一) 不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 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不偽造產地,不作引人誤解的質量表示;
(三) 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產品;
(四) 不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社會平均成本的價格低價傾銷其設備;
(五) 不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設備聲譽;
(六) 杜絕使用不符合標準的質量低劣的原材料,生產銷售質量低劣的產品;
(七) 對拖欠款數額較大,時間較長(一般為6個月)的客戶,有關供貨企業應及時向委員會報告,以便定期在行業內公布,避免其它企業受損;
(八) 不采用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銷售其設;
(九) 不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設備質量、性能、用途、生產者、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三章 行約
第九條 同行不分體制,不分企業大小,要相互尊重,真誠合作,加強團結。
第十條 平等競爭,以優取勝,不以不正當手段搶奪同行業務。
第十一條 同行之間在競爭中發現的問題,首先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必要時可通過委員會協調解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行規行約已經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玻璃深加工設備委員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協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本行規行約如有未盡事宜,需經委員會全體委員大會討論后,經協會批準方可補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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